特休是勞動權益 如何運用安排以勞工意願為優先
記者加言/新北報導
勞動部(2)日表示,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款的規定,截至年底未休的特休假天數,除了通過勞資雙方協商延后到下一年的假期外,其餘天數,無論原因如何,雇主應結清支付給勞工。基本上,《勞動基準法》確定,工齡累積的特休假是一項勞動權利,如何使用安排的真正决定也是勞動者意願的優先權,其次才是勞資協商。
隨著我們進入新的一年,許多人發現特休假還沒有安排好。 勞動部提醒,根據《勞動基准法》的規定,如果勞動者年底不選擇延后未使用的特休假天數,事業單位應將未使用的特別休假計入工作者薪資,違者可處以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勞動部的數據,在過去三年中,臺灣事業單位因未依法支付特休假薪資而被罰款1313筆,罰款近3000萬元,其中一家位於桃園的知名航空公司因三年內四次違規被罰款高達30萬元。
事業單位應當將工作者當年支付的休假天數和未休天數的薪水記錄在工資表中,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工作者,書面通知的形式可以是紙質、電子資料傳輸等,但如果事業單位違反了相關規定,工作者可以查閱相關證據,向就近的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訴,一經核實屬實,將依法處以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要求事業單位支付薪資,逾期不支付的可繼續處罰。
最近,邊境管制已經開放,一些工作者希望將未使用的特休假延后到下一年。 勞動部表示,工作者可以向雇主提出,雇主也同意; 第二年請特休假時,優先扣除上一年未使用的特休假,最多延期一次; 至於延至下一年的天數,如果在下一年年底休假尚未結束,雇主還必須根據原特休假年度結束時應支付的工資支付薪資。
烏來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馮黛苓理事長說明 : 根據《勞動基准法》第38條第4款,雇主應結算截至年底未休的特別假天數,但經雙方和雇員協商延后至下一年的特休假除外,雇主應支付年終或契约終止時未休的特休假天數的薪水,無論未休的原因如何。特別休假是《勞動基准法》規定的雇主的法定義務,與雇主根據民間習俗向工作者支付的福利性質的概念不同。